RSS icon Home
  • 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

    2006-07-06 23:28:06 问药 政策法规 器械
    http://bbs.ada.gov.cn/showthread.php?t=24035
  • 广东云浮药监局对小食品店开出432万罚款单

    2006-07-06 23:07:18 问药 药品 政策法规

      本报讯 昨日,云浮市纪委、监察局对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不公、处理不当的行为进行通报,及时制止该部门在理据不够充分的情况下对一家综合店作出432万元的处罚。此案得到省药监局高度重视并及时作出人事调整,将相关责任人员调离执法的岗位。
      清补凉店两次被查出药品,药监局开432万元天价罚款
      位于云浮市城区的云城恩记综合店,是一间60平方米、经营清补凉和其他食品的小商店,由店主麦某恩及其儿子麦某多两人负责打理。
      2004年6月23日,市药监局执法人员对恩记综合店的铺面和仓库进行检查,发现该店有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鹿茸片、高丽参等,而当事人又无法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以其涉嫌无证经营查封并没收药品,货值8163.15元。后又于2004年7月30日对恩记综合店处以没收药品货值3倍的罚款,共计24489.45元。
      2005年7月7日,该局稽查分局16名执法人员再次对恩记综合店和四个仓库进行检查,查封并没收该店和仓库里的高丽参、鹿茸片、盒装阿胶、建曲、罂粟壳和5ml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等物品73种,其中,药食同源物品14种,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26种,药品类33种,并查封2001年以来的账本13本,随后再次以涉嫌无证经营为由,于2005年10月28日作出行政处罚。除货值18404.25元的销售药品和货值24.24元医疗器械被没收外,事主还要缴交4327725.5元(违法经营所得1427639元,违法药品货值和违法经营药品所得2倍的罚款计2892086.50元)的罚款。
      该市药监局认为该案涉及违法经营药品金额较大,将案件移交给云浮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于2005年11月5日受理此案,并以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2005年11月11日将事主麦某恩“刑事拘留”。2005年12月4日,麦由其亲属以人身担保形式保释,取保候审。
      当事人不服处罚写信上访,联合调查组发现执法不公
      尽管432万元的天价罚款令人咋舌,但作为行政执法部门的云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开始坚持认为作出的处罚是合法的。
      而当事人麦某恩对违法经营药品感到后悔,表示愿意依法依规接受处罚,但同时认为,被没收的物品很多都是保健品、清补凉汤料,这些物品没有超出商店的经营范围,而432万元的处罚计算也不合理,难以接受,于是多次向市有关部门和市领导反映情况。
      2005年12月2日,云浮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郑利平接到由市信访局呈送的群众来信,即意识到执法部门所为与市委、市政府一直倡导的依法行政、反行政性垄断、创造公平竞争环境等做法背道而驰,即指示指示有关部门要查清该事件的来龙去脉。
      随后,由该市纪委监察局、市纠风办、市信访局、市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等单位组成联合调查组即深入调查。
      联合调查组经调查后认为,市药监局对违法经营药品、医疗器械进行监督执法是法律赋予的职能,是正常的工作业务,应予支持,而且恩记综合店也有确有违法经营的情况。但同时发现,执法部门对恩记综合店违法经营作出行政处罚处以4327725.5元罚款理据不够充分。
      云浮市药监局最终撤销原行政处罚,直接责任人被免职
      最终,联合调查组认为市药监局在此案的查处中,执法不公,处罚不当,是一起严重违法行政处罚行为。
      对于此案,省药监局十分重视,于2006年2月23日派出纪检组长到云浮了解案件调查情况。
      2006年2月26日,云浮市药监局撤销原来432多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于3月2日免去稽查分局林某某的局长之职。4月7日,省药监局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云浮市药监局主要领导作出了降职调整的决定。与此同时,云浮市公安局对有关责任人员也进行了岗位调整。
      5月25日,云浮市药监局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核定恩记综合店违法经营数额后,予以总额为56552元的行政处罚。事主麦某多对重新作出的处罚表示服从,并于5月29日缴纳了罚款。
      近日,云浮市纪委、监察局就此事向全市通报,要求全市执法部门以此为鉴,吸取教训,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创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
      调查焦点
      1 无证经营?调查结果:缺乏法据支撑
      调查组认为,药食同源类和可用于保健品的药品,经营清补凉的食品店只要领取由卫生监督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即可经营。因此,恩记综合店所经营的食品、保健品大部分是合法经营的。而市药监局2004年7月30日和2005年10月28日对恩记综合店的行政处罚,把可用于清补凉的物品全部作为药品没收处理,并认定恩记综合店为无证经营,缺乏法据支撑。
      2 1427639元违法收入?调查结果:药监局没有逐项核实
      同时,该市药监局对2001年1月以来的销售物品所得当作违法经营作出行政处罚,也不合理。调查组经查阅恩记综合店13本账本,发现有些记录仅有人名、金额,有些只有金额无人名,大部分销售的物品的名称不详细,市药监局在作出行政处罚时,没有逐项核实,就笼统确认1427639元都是违法经营收入。
      3 店主被刑事拘留?调查结果:公安局盲信药监局
      而该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只按照市药监局提供的该案件卷宗、13本销售商品记录的账本就认同140多万元是非法经营药品额,在未经查实的情况下,对当事人麦某恩进行刑事拘留。
      4 一事罚款两次?调查结果:存在一事多罚的事实
      调查组还发现,市药监局分别于2004年7月30日和2005年10月28日两次处罚同一违法行为,存在一事多罚的事实,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
      采写:南方日报记者谭仕龙通讯员晓谏

    记者太可恶,改日再详述

    http://bbs.ada.gov.cn/showthread.php?t=23231

  • 药品管理法知识百问

    2006-07-06 22:46:07 问药 药品 政策法规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订案)》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对市民普遍关心的药品制假售假、虚高定价、药品购销回扣等问题都作了详细的规定。为了使广大网友更好地学习和了解这部重要法律,中国人大新闻网站将陆续刊登药品管理法知识百问。栏目内容由法制日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供。——编者

    100.中国人民解放军如何执行《药品管理法》? 
    99.药品、辅料以及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含义是什么? 
    98.国家对预防性生物制品的流通如何管理? 
    97.违法生产、销售药品的货值金额如何计算? 
    96.药品监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如何处罚? 
    95.对违反《药品管理法》的行政行为,由何部门纠正? 
    94.企业生产、销售假、劣药,药品监管部门要承担什么相关责任? 
    93.对违规发给证书及药品批准文件的,如何处罚? 
    92.因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定,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91.药品监管部门对药品广告不依法履行审查职责的,如何处罚? 
    90.对违法药品广告如何处罚? 
    89.对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其他利益的,如何处罚? 
    88.行政处罚及吊销许可证、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由何部门决定? 
    87.药检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如何处罚? 
    86.药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如何处罚? 
    85.医疗机构在市场上销售其配制的制剂的,如何处罚? 
    84.用欺骗手段取得许可证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如何处罚? 
    83.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如何处罚? 
    82.从无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如何处罚? 
    81.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规范》的,如何处罚? 
    80.对制售假劣药品的处罚通知有何规定? 
    79.知道是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的,如何处罚? 
    78.对用于生产假劣药品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如何处理? 
    77.对生产、销售假劣药的责任人如何处罚? 
    76.生产、销售劣药的,如何处罚? 
    75.生产、销售假药的,如何处罚? 
    74.未取得许可证擅自生产、经营药品如何处罚? 
    73.对药品不良反应采取什么制度和措施? 
    72.药品监管部门及药品检验机构不得参与哪些与药品有关的活动? 
    71.能否限制或排斥非本地区生产的药品进入本地区? 
    70.药品监管部门是否应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 
    69.当事人对药品检验结果有异议怎么办? 
    68.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结果如何公告? 
    67.对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66.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抽验时收不收费? 
    65.药品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时的权力和义务? 
    64.对药品广告如何监督管理? 
    63.药品广告的内容应遵守哪些规定? 
    62.处方药能否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 
    61.药品广告如何审批? 
    60.药品购销中,哪些获利行为是被禁止的? 
    59.医疗机构是否应向患者提供药品价格清单、公布常用药品的价格? 
    58.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应向政府何部门提供药品购销价格、数量等资料? 
    57.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其价格如何制定和执行? 
    56.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药品,其价格如何制定和执行? 
    55.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哪些要求? 
    54.有关单位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是否要进行健康检查? 
    53.药品通用名称能否作为药品商标使用? 
    52.什幺是劣药?什幺情形下的药品按劣药处理? 
    51.什幺是假药?什幺情形下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50.新发现和从国外引种的药材须经何部门批准方可销售? 
    49.国内供应不足的药品是否可以出口? 
    48.国家对药品储备实行什幺制度? 
    47.对已经批准生产或者进口的药品如何监督管理? 
    46.对其他进口药品的检验采取什么形式? 
    45.哪些药品在销售前或进口时必须进行检验? 
    44.药品进口应遵守哪些规定? 
    43.国家对中药品种及药品实行什么制度? 
    42.国家对麻醉、精神、医疗用毒性、放射性药品如何管理? 
    41.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必须从何种渠道购进药品? 
    40.由何部门对新药进行审评、对已批准生产的药品进行再评价?
    39.什么是国家药品标准?
    38.新药或者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是否须获得批准才可生产? 
    37.对药物进行非临床研究和临床试验时应执行哪些规范? 
    36.新药的研制和临床试验应通过哪些必要的程序? 
    35.医疗机构如何保管药品? 
    34.医疗机构的药剂人员在调配处方时要遵守哪些规定? 
    33.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建立、执行什么制度? 
    32.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遵守哪些规定? 
    31.城乡集市贸易市场是否可以出售中药材及药品? 
    30.药品经营企业在药品保管和出入库方面应制定、执行哪些制度? 
    29.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应遵守哪些规定? 
    28.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的购销记录应遵守哪些规定? 
    27.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应建立并执行什么制度? 
    26.如何确认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规范》的要求? 
    25.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何种《规范》经营药品? 
    24.批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还应遵循哪些原则? 
    23.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22.《药品经营许可证》是否要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 
    21.开办药品批发、零售企业需办理哪些手续? 
    20.药品生产企业接受委托生产药品须经过什么部门批准? 
    19.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应符合什么要求? 
    18.哪些药品及中药饮片不得出厂? 
    17.中药饮片的炮制应遵守哪些规定? 
    16.药品应当按照什么标准、生产工艺生产?对生产记录有何规定? 
    15.如何确定药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14.药品生产企业如何对药品生产质量进行管理? 
    13.批准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还应当符合哪些政策? 
    12.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11.《药品生产许可证》是否要标明有效期和生产范围? 
    10.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9.药品检验工作由何机构承担? 
    8.国家对研究、创制新药的政策是什么? 
    7.国家对现代药、传统药以及野生药材资源和中药材培育持何态度? 
    6.哪些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药品管理法? 
    5.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对药品监督体制是如何规定的? 
    4.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共多少章,多少条? 
    3.为何要对现行药品管理法进行修订? 
    2.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的意义是什么? 
    1.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是何时修订通过,何时施行的?

  • 浅谈行政许可的注销

    2006-07-06 22:38:13 问药 政策法规 证照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了六种情形下,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注销手续。就如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注销手续,有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注销,仍然应当依照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由企业自己清算后,主动到登记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另一种观点认为,第七十条规定的注销,是现有实体法所规定企业主动注销以外的其他类型的注销,是由行政许可机关主动办理注销手续。笔者赞成后一种观点。当前,行政许可注销很不规范,造成名存实亡的经济主体大量充斥市场,增加了市场交易风险,带来社会信用危机。

      一、注销因行政许可种类和事由具有不同意义

      行政许可可分为5种,一是从事特定活动的许可;二是赋予特定权利的许可;三是获得资格资质的许可;四是对相关物品检测、检验和检疫审定;五是确定主体资格的登记。主体资格的许可被注销,意味着主体资格的消亡,必然伴随主体债权债务的转移、清算、丧失等问题。只有在这些问题理清或责任明确后,才可以办理注销手续。而其他非主体资格许可的注销,仅代表特定活动或资格的终止,主体资格并不消失。

      现行我国企业的注册登记,登记时同时核准了企业的经营和主体两种资格。在登记阶段并没有把主体资格登记和经营资格登记分开,但是在注销过程中,由于注销事由不同,经营资格与主体的消失可能出现不同步的情况。当企业在经营期内主动申请注销登记,经营和主体资格同时消亡;当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资格被取消,不得继续从事经营活动,而主体资格仍然存在,之后办理注销手续,才宣告主体资格的消亡;当企业经营期满后,经营资格自动消失,办理注销,仅代表主体资格的消亡。

      二、行政许可注销应当有不同形式和程序

      (一)非主体资格许可的注销,由于不涉及主体资格的消亡,程序简单,易于操作。当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的六种情形出现后,可由许可机关直接办理注销手续,收回许可凭证,并向社会公告。例如,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依法终止其业务活动,应当注销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等。

      (二)主体资格许可注销,情况复杂,程序繁琐,应区别操作。首先可以把主体资格的注销分为主动注销和强制注销。主动注销是由企业、投资人或清算组织自愿向行政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在完成清算责任后,提交清算报告,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强制注销是在没有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由行政许可机关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的规定,直接办理注销手续。

      1.主动注销。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已经有明确规定。基本需要经过通知和公告通知债权人、组织清算、向行政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核准、收回许可凭证、公告注销事项等程序。

      2.强制注销。据统计,正常主动申办注销手续的企业仅相当被吊销企业数量的三分之一,大量市场主体在终止后不清算,不办理注销手续。目前,法律对市场主体强制注销的组织者、时限、程序等均没有明确规定。完善市场退出机制,保护市场交易安全,有必要严格退出条件和责任,规范强制注销行为。笔者在这里大胆地设想一下强制注销的程序,希望能抛砖引玉。

      首先,应当明确注销后原主体债权债务由谁承接,无法直接承接的应当明确谁负有清算责任,找到责任主体,由责任主体承担强制注销的后果。强制注销的适用条件:一是出现依法应当终止的情况。二是主体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组织清算。期限规定应当合理,要求在合理期限内,完成清算组成立,发布清算公告,并报许可机关备案。三是投资人负有清算责任,不履行清算责任应当承接强制注销后原主体的债权债务。

      (1)个体工商户,属于自然人主体。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仅代表自然人的经营资格,没有赋予自然人新的经营主体资格,因此,在注销个体工商户时,可以视为主体资格没有消亡(自然人主体),只是取消了经营资格。可由行政许可机关直接办理注销手续,收回营业执照,公告注销,指明户主。

      (2)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属于其他经济组织。由于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对企业债务由投资人或合伙人承担无限清偿责任,企业债权债务可以由投资人或合伙人承接。强制注销程序,由行政许可机关直接办理注销手续,收回营业执照,公告注销,并指明债权债务由投资人或合伙人承接。

      (3)分支机构,隶属于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强制注销后,其债权债务可由所隶属企业承接,并组织清算。

      (4)企业法人,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全部责任,法人的投资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法人的有限责任并非绝对,当法人的投资人或股东恶意利用法人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去侵害债权人利益时,得适用“揭开法人面纱”原则,直接追索投资人或股东的无限责任。股东和投资人在登记注册时,负有缴付出资的责任;在经营活动终止后,负有组织清算的责任。不履行清算责任,使企业法人财产流失、贬值、账目缺失,给企业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直接向股东和投资人追索。

      企业法人强制注销程序:以投资人或股东没有履行清算责任为前提,由行政许可机关发布责令限期清算公告,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启动清算程序的,作出强制注销决定书,公告注销。注销决定书和注销公告载明:投资人或股东无不可抗力情况下,没有组织清算,承担注销后原法人的债权债务责任。

      另外,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规范的是行政许可机关的责任,没有约束投资人的权利,也没有附加投资人的义务,因此具有溯及力,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可以对以前的行为进行注销。其中强制注销还应当告知有关利害关系人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
     

    http://cache.baidu.com/c?word=%D7%A2%CF%FA%2C%D0%D0%D5%FE%3B%D0%ED%BF%C9&url=http%3A//www%2Ejiuzhou001%2Ecom/jiuzhou%5Fsf/system/view%5Finfo%2Easp%3Finfid%3D2470&b=16&a=0&user=baidu

    撤回、撤销、注销、吊销行政许可的适用规则
    信息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阅读次数:310      发布日期:2005-6-30

    编者按:今年5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根据一些地方和部门的询问,并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行政法室意见,起草了《撤回、撤销、注销、吊销行政许可的适用规则》。现刊登如下,请各地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一、关于撤回行政许可的适用规则
    撤回行政许可适用于行政机关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已经颁发的行政许可的情形。适用前提是相对人取得行政许可合法。适用情形包括:(一)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二)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撤回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说明撤回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或者事实基础。撤回行政许可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作出撤回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二、关于撤销行政许可的适用规则
    撤销行政许可适用于行政机关纠正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形。适用前提是行政机关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相对人违法取得行政许可。适用情形包括:(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三)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四)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五)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六)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撤销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被许可人撤销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和事实基础。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行政机关不得撤销;撤销行政许可损害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的,除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外,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三、关于吊销行政许可的适用规则
    吊销行政许可适用于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后有严重违法行为的情形。适用前提是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后有严重违法行为。
    吊销行政许可,只能由法律、法规设定。行政机关作出吊销行政许可的决定前,应当告知被处罚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被处罚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四、关于注销行政许可的适用规则
    注销行政许可适用于特定客观事实的出现、行政许可失效的情形。适用前提是特定客观事实的出现,与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是否合法无关。适用情形包括:(一)行政许可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注销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当说明理由,收回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予公告。

    http://www.yxny155.net/yxfzw/show.asp?id=64

  • 两家药品生产企业因违规被收回《药品GMP证书》

    2006-07-06 22:27:56 问药 政策法规 证照

    在开展全面整治药品市场秩序行动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派出检查组,对四川康定金珠制药有限责任公司、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利民制药厂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以上两家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责成相关省局分别收回其《药品GMP证书》。(2006.07.04)
    http://www.sda.gov.cn/cmsweb/webportal/W4291/A64011933.html

    【江苏商报报道】 本报记者 卢萍 报道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利民制药厂,因违规被收回《药品GMP证书》(即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证书)。7月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相关通报,根据规定,利民制药厂将面临停产。

    GMP证书被收回

    通报称:“在开展全面整治药品市场秩序行动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派出检查组,对四川康定金珠制药有限责任公司、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利民制药厂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以上两家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责成相关省局分别收回其《药品GMP证书》。”

    GMP是《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称。药品GMP认证是国家对药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的一种手段。据了解,1999年8月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并正式实施。2001年2月28日修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生产必须按照GMP组织生产,并对监督实施办法和实施步骤提出具体规定和要求。

    利民:还在正常运营

    昨日上午,记者打电话到合肥利民制药厂,接电话的员工说:“检查已经有一段时间了,我们也是才知道检查不合格,现在厂里的领导都在开会研究这件事。”随后,记者通过总机接通了一位姓顾的副厂长的电话,接电话的女员工喊了几声后说,“顾厂长暂时不在,过会儿再打来。”她同时表示目前药厂还在正常运营。下午记者再次打通顾厂长的电话后,得到的答复是:“顾厂长出差了”。记者再次拨通总机准备找其他负责人了解情况,记者刚提到GMP证书,对方立即挂断了电话。

    记者从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省局并没有参加此次检查,完全是国家药监局直接检查得出的结果。国家药监局新闻处负责人说:“已经有很多媒体打电话来询问情况,我们能提供的仅限于公告情况,其他不便透露。”

    金陵药业:违规就要受到处罚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政工部一位工作人员表示,负责人不在,他不太清楚实际情况。他说:“公告才出来,现在处理结果还没出来。无论是哪个企业,无论是国企、民企还是外企,都应该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违规了就要受到相应的处罚。”

    据了解,由于GMP证书是医药企业开展生产必须具备的条件,因此一旦收回证书,就意味着该企业不能继续生产,必须停产整顿,对企业的影响是非常大的。

    南药集团:已经停产整顿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南京医药产业集团公司的有关领导告诉记者,合肥利民制药厂接受检查已经有1个多月了,4日公告出来,现在药厂已经停产整顿,有错改错,争取很快能够再次拿到GMP证书,恢复生产。对于药厂违规的具体情况,该领导不肯透露。

    对南药集团影响不大

    据了解,利民制药厂是个亏损企业,近几年一直在亏损。工厂有职工百余人,每年的产值只有1000万元,占整个南京医药产业集团公司年产值20亿元的比例微乎其微,因此,此次事件对整个南药集团影响很小。

    不过,业内人士指出,前不久发生的齐齐哈尔假药事件,已经让公众对国产药品产生了信任危机。国内医药生产企业应该引以为戒,严格把关各个生产环节。

    ■相关链接

    利民制药厂简介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利民制药厂始建于1969年4月,原为军办企业;1994年9月归属于南京军区后勤部生产管理部;1998年9月与南京军区其他4家军办企业共同发起成立了“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1998年11月27日,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集团——南京金陵制药集团一并由南京军区主管移交给南京市管理。1999年8月发行上市金陵药业A股股票8000万股。集团总资产达16亿元。2000年8月,南京金陵制药集团与南京医药集团组建为南京医药产业集团。该集团现为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2000年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实现利润1.43亿元,是南京医药产业集团的顶梁柱企业。

    (编辑 小娜)
  • 论确定药品类别的法律依据

    2006-07-06 16:28:47 问药 药品
     一、药品类别的基本概念:
      人们对药品类别的认识,一般是建立在实际应用药品后的感性认识上的,比如认为“板蓝根颗粒”是抗病毒性感冒药、“人血白蛋白”是补药等等,这种认识是表面的、非理性的。那么药品类别应该如何确定呢?对药品类别的确定必须是唯一的、权威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并且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能达到这种要求的唯有国家药品标准。
      《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生产新药或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的,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
      这里有两个概念必须明确,一是国家药品标准,二是药品批准文号。国家药品标准,是指国家为保证药品质量所制定的质量指标、检验方法以及生产工艺等的技术要求,包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品注册标准和其他药品标准,这些标准规定了具体药品的性状、鉴别、检查、含量测定等技术指标,同时也对各药品的类别、规格、贮藏条件进行了规定。而药品批准文号是国家药监局准许某企业具备生产某一种药品资格的表现形式,它被注明在《药品注册批件》中,包括被准许生产该药品的品名、剂型、规格、适用标准、注册分类和注册企业名称等信息。国家药品标准中对药品类别的规定是怎样的呢?2000年版和2005年版《中国药典》都将药品划分为中药制剂、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和放射性药品等几大类。对于化学药品来说在各药品项下再注明具体类别(如红霉素肠溶片归类为抗生素类药);对于生物制品来说,2000年版《中国生物制品规程》和2005年版《中国药典》都是将生物制品分为预防类、治疗类和诊断类。
      举一个例子说明药品类别的确定:国家药监局于2004年4月15日对驻马店市中泰药业有限公司提出生产“人乙型肝炎免疫球蛋白”的申请进行了注册批准,在该药品的《药品注册批件》中,标明了生产企业、药品名称、规格(200IU/支)、剂型(注射溶液)、药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S20043025)和注册分类(治疗生物第15类)等信息。在2000年版《中国生物制品规程》中“人乙型肝炎免疫球蛋白”也是被列有治疗类生物制品。
      有人对“人乙型肝炎免疫球蛋白”被确定为治疗用生物制品提出了不同看法,理由是:国家药监局在2004年12月31日印发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剂品种目录中,是将该品种放在预防用生物制品中的,从时间先后来看,该药品应该是预防用的而不能再作为治疗用的了。其实这种认识是错误的,为什么呢?我们先来看一下“国家基本药物”的概念。
      二、基本药物的概念:
      1、概念:
      世界卫生组织给“基本药物”的确定概念为,“基本药物”就是能“满足大多数人口卫生保健需要的药物,它们应该随时以充足的数量、适宜的剂型及个人和社区可支付得起的价格提供”。
      基于上述认识,我国确定“国家基本药物”的概念有5个方面的内容:①从我国临床应用的药物中经过科学评价而遴选出的具有代表性的药品。②具有疗效好、不良反应小、质量稳定、价格合理、使用方便等特点。③列入基本药物的品种,国家保证生产和供应从而达到容易获得的要求。④在基本药物范围内制定公费医疗报销药品目录。⑤基本药物既要保持相对稳定,又不是一成不变的,将不断进行调整、补充、完善和发展。
      2、基本药物概念提出的由来:
      随着全世界医药工业的迅速发展和该产业呈现集中化的趋势,药品开发的高投入以及更新换代速度的加快既造成了药品品种的丰富,也增加了药品使用的选择性,同时也带来了医药费用支出的增加。面对如此加快的药品更新换代和巨大的药品消费,世界卫生组织于1975年开始推荐一些国家制订基本药物的做法,并以此作为其药品政策的战略任务。世界卫生组织提倡的这项基本药物行动,旨在通过基本药物的制订,能够降低医药费用、促进合理用药,使各成员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大部分人口得到基本的药物供应。
      3、我国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目的:
      我国的医药产业发展形势与世界基本同步,药品生产与药品的消费,也带来与之相关的流通等相关产业的繁荣。由于药品生产、经营流通领域的利益驱使,以及人们医治疾病的希望,造成新药不断地涌现和使用,从而不可避免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制药企业的分散化、药品流通领域中的不正当竞争、药品结构的不平衡、国家医药资源的严重浪费、人们药品消费心理的倾斜以及不合理使用药物现象的加剧造成药物不良反应频频发生等等。而确定国家基本药物,能有效引导全社会避免重复药品生产、不合理使用药品等弊端,达到有效利用国家有限的医药资源,保证急需药品的供应的目的,为医疗活动中提供科学、合理、规范的基本用药保证,并为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提供基础;通过制订国家基本药物,将基本药物与非基本药物区别对待,可以有效减少药物的浪费;有助于提高临床医生合理用药,满足临床合理的需求,从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4、我国近几年遴选基本药物的基本情况:
      我国是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基本药物”实施工作的,并且每两年对“基本药物目录”进行调整,每次调整的总原则都是围绕药品的有效性、安全性、可获得性以及价格的合理性开展的,各版《基本药物制剂品种目录》在数量上都是不相同的。最近三版《国家基本药物制剂品种目录》品种数量情况为:
    版本 中成药数 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数 总计 其中生物制品数
    2000年版 1249 770          2019 33
    2002年版 1242 759          2001 33
    2004年版 1260 773         2033 32
      其中生物制品未详细分成预防类和治疗类,而是统称为预防用生物制品。
      通过对基本药物政策的了解,我们可知《国家基本药物制剂品种目录》仅是将我国上市药品中一些基本的药物制剂编制成一个目录,国家制定这个目录也是政府对这个目录中的药品应该能够达到预期疗效和易可获得的一种承诺,并以此来引导社会药品生产与消费。因这个目录不对具体药品的各种技术和质量的指标进行规范,所以它不具有普遍规范上的意义,而起普遍规范意义的恰好是国家药品标准。也就是说,该目录对药物的分类只是起检索作用而没有法律效力,那么什么东西可以确定药物的类别呢?
      三、国家药品标准才是确定药品类别的法定依据:
      1、药品标准与基本药物目录无论是从数量还是在性质上都有区别:
    目前,我国上市药品约有近两万种,自1999年开始,国家先后公布了4492个非处方药品种,非处方药品种数已占我国上市药品的25%,在2004年《国家基本药物》制剂品种目录中的药品数为2033个。这些数据表明,国家药品标准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功能存在显著差异:标准是对药品固有的属性、质量指标、用途疗效等进行综合评价的法定依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只是从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中遴选出少量基本的药品用于引导全社会药品生产、流通和使用的倾向。
      国家药监局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对具体药品核发批准文号的同时依据国家药品标准确定该药品的类别;目前我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药品只占上市药品的极少数(约为11%左右),该目录对药品虽然进行了归类,但这种归类是粗放性的,在法律地位上与药品注册时的类别划分是有本质区别的。
      2、举例:
      仍以生物制品为例,在国家药品标准2000年版《中国生物制品规程》中生物制品有137个品种,其中预防类品种36个、治疗类品种39个、诊断类品种62个,而2004年《国家基本药物》制剂品种目录收载的生物制品只有32个品种,且只是将所有遴选进入目录的生物制品(包括治疗类和预防类)都归在预防用生物制品项下,这正说明了《目录》的用途是要起到引导作用而不是为了起约束作用,不能代表我国对药品分类的法定标准。对比这些数据,更能清楚地说明一个问题,即药品分类的依据是国家药品标准而不是《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如果不是这样的话,那么在药品标准中那些未收录进基本药物目录的生物制品应该归在哪一类别呢?国家不可能也不允许同时存在两种确定药品类别的评判标准,因此,确定药品类别的标准只有一个,那就是国家药品标准!
      或许有人提出:《中国药典》2005年版是从2005年7月1日生效的,《中国生物制品规程》2000年版是从2000年10月1日生效的,而2004年版《国家基本药物制剂品种目录》是在2004年12月31日发布的,用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人乙型肝炎免疫球蛋白”就应该以《目录》来认定归类为预防用生物制品。其实这种想法步入了一个误区:将一个没有普遍约束力的引导性文件替代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药品标准。为什么说《国家基本药物制剂品种目录》是一个没有普遍约束力的的文件呢?我们对比国家局发布《基本药物目录》和《中国生物制品规程》的通知就能很容易得出这个结论:近期三个版本《基本药物目录》的发布通知中未作出任何强制性的规定,而2000年版《中国生物制品规程》的发布通知中却明确规定了从2000年10月1日起停止使用其它版本的《规程》、2000年版本《规程》中未收载的制品停止生产并注销批准文号等内容,这些内容具有很强的约束力。
      在2000年版《规程》“前言”中,规定“本版规程中血液制品、细胞因子、微生态制剂及DNA重组产品等治疗类制品,不同生产厂家的产品规格、适应症和有效期各异,因此本版规程未制定每个制品的使用说明,生产企业应参照本版规程通则‘生物制品包装规程’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国家药品管理当局批准的适应症、规格等制定其制品的使用说明”,国家局发布的《关于印发生物制品使用说明书的通知》(国药监注〔2002〕54号)与2000年《规程》一样,将“人乙型肝炎免疫球蛋白”列为治疗用生物制品,同时列为治疗用生物制品的还有我们常见的“人血白蛋白”、“人免疫球蛋白”等。我们知道,“人血白蛋白”和“人免疫球蛋白”并不是预防用生物制品,这三种制品都是血液制品,只要有医师处方,就能到任何一家合法的药品经营企业购得或到任何一家医院、诊所也能使用注射。
      3、法律依据:
      2002年10月30日发布并于2002年12月1日生效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2005年2月28日发布并于2005年5月1日生效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分别在各自的附件三《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项目要求》中,对治疗用和预防用生物制品的注册分类都进行了规定,明确了预防用生物制品都有15类,全部是疫苗,而治疗用生物制品是除疫苗外的其他生物制品。
      从国家药监局发布生物制品说明书的通知中,我们也能知道预防用与治疗用生物制品的分类情况。国家药监局于2001年6月22日下发的《关于下发药品说明书规范细则(暂行)的通知》(国药监注〔2001〕294号)中规定:治疗用生物制品,由中国生物制品标准化委员会办公室结合国外同品种使用说明书,并参照“化学药品使用说明书规范细则(暂行)”,按照国家局23号令的原则拟定各品种的使用说明书,预防用生物制品和诊断用生物制品则按2000年版《中国生物制品规程》的规定执行。2002年2月8日,国家局发布了《关于印发生物制品使用说明书的通知》(国药监注〔2002〕54号),该通知公布的57个治疗用生物制品的使用说明书。
      卫生部在1994年9月2日发布的《预防用生物制品生产供应管理办法》中规定:预防用生物制品实行计划生产、计划供应的管理体制,由卫生防疫机构逐级分发或供应。根据这个规章,预防用生物制品的供应就必须由疾控机构(原防疫机构)逐级调拨供应,其他渠道全是违法,如果“人乙型肝炎免疫球蛋白”属于预防用生物制品类别的话,也必须遵循这个规定。然而近年来全国各地医疗机构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一些地区将“人乙型肝炎免疫球蛋白”列入了《招标药品目录》,这也说明该品种属于治疗用生物制品而不是预防用生物制品。这说明无论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还是具体实践,将“人乙型肝炎免疫球蛋白”列为治疗用生物制品是一致的。
      综上所述,确定药品类别的法律依据是药品标准而不是《国家基本药物制剂品种目录》。(吉安市局 稽查科王仙明)
  • 中国生物制品规程文章列表

    2006-07-03 10:37:37 问药 药品

    详见内文

  • 浙江政府急"刹车" 制止医院自办药品批发公司

    2006-06-23 17:31:48 问药
      新华网浙江频道6月19日电 去年以来,浙江省的公立医院纷纷申请自办药品批发公司,全省已有6家大医院获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准。然而,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最近突然紧急向省政府呼吁"刹车"。浙江省政府的态度也是此事弊多利少,不宜推广。并已制止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医院投资开办药品批发企业。记者了解到,在其它一些地方正在酝酿允许医院自办药品批发公司时,浙江制止此举的做法值得重视。

      去年4月,浙江省台州市最大的医疗机构--台州医院在全省率先成立了药品批发公司,医院所有的药品均向这家公司采购。紧接着,该省金华、温州、丽水、温岭、瑞安等地的大医院也纷纷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报自办药品批发公司。这一渐成趋势的举动引起了业内的关注和强烈反响,温州医药商业协会联合温州地区14家医药企业的领导,赶赴杭州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制止审批。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也对医院自办药品批发公司深表忧虑和不安,认为如果任其发展后果严重。

      医院要求自办药品批发公司,医院方面有其自己的观点和理由。获得批准自办医药批发公司的浙江金华市中心医院院长韦翊对记者说,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禁止医院自办药品批发企业一说。只要达到相关的成立条件,通过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依法交纳工商税收,医院自办药品批发公司并无不妥。韦翊认为,目前医疗卫生体制怎样改还无定论,浙江省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以来,存在"以药养医"的医院利益明显减少,医院办药品批发公司也是迫不得已。

      采访中,一些医院的负责人除了认同以上的观点外,还提出两点理由,一是医院自办药品批发公司,可以规范医生用药,便于管理,便于监督,有章可循,至少自己办的公司不会给自己的医生送回扣,这样可以有利于纠正目前医生和医药代表之间的灰色交易等不良风气,减少医生犯罪机会。二是医院是药品的终端,最了解市场的价格,而政府和厂家的信息是严重不对称的,政府统一招标后价格往往比我们采购的更高了。医院自办药品批发企业可使医院与厂家谈判比政府有更大的优势,购进的药品价格越低,让利给患者的好处就越多,既有利于医院,也有利于患者,这样的医改新尝试有何不好?

      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以及省卫生厅的一些专家对医院的理由提出不同的看法。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会长、中国医药商业协会顾问赵博文对记者说,医院自办药品批发公司,其初衷是为了应对政府药品招标等相关政策,通过新的"医药合谋"以获取医院自身难以实现的额外利益。这种做法不仅不能缓解百姓的"看病贵"的问题,反而会更加剧。他们反对的主要理由是:

      一,与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大方向背道而驰。近几年来,社会公众对现行医疗体制的弊端已是深恶痛绝。造成"看病难、看病贵"的成因,除有政府对公共卫生投入不足,社会医疗保障制度覆盖面低,部分药品价格虚高,医药流通体制改革滞后等成因外,医药不分也是重要的成因。切断医院的医疗行为和药品收入的经济联系,实现医药分开,已成为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方向,也是缓解"看病难、看病贵"的重要措施之一。在当前医药分开难以到位的情况下,又要自办药品批发公司,使得在药品采购、处方上具有强势垄断地位的医疗机构,把这种垄断性和利益的倾向性渗透到自办的批发公司。赵博文对记者说,目前,医院销售的药品占了全部药品销售总量的80%以上,医院自办药品批发公司,通过这种天然的垄断地位,低价购药,然后再高价回售给医院,从而实现利益最大化。这种行为实质上就是"医药合谋",说的难听一点就是"医药勾结",合谋帮医院"洗钱"。它违背了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医药分家"的大方向,也势必会在医疗领域和医药流通领域形成不平等、不公正的竞争,因此而更具有危害性。

      二,不符合我国医药流通体制改革的趋势。目前我国药品流通企业有6000多家,加上挂靠在一些大企业名下的公司有17000多家。"企业多、规模小、交易成本低、效率低"是我国现阶段医药流通体制存在的弊端。2001年国务院提出了医疗卫生体制、药品流通体制和医疗保障体制的"三项制度"改革,其中药品流通体制改革的解决之道就是通过兼并、联合等方式来组建跨区域、跨行业的大流通企业,提高运行效率降低成本。如果医疗机构凭借其自身拥有的优势,一哄而起,大量兴办药品批发公司,不仅造成了资源浪费和重复,扰乱了正常药品供应渠道,而且在国内药品供过于求的情况下,将诱发重新瓜分市场份额的过度竞争,这不符合我国医药流通体制改革的方向。

      三不利于合理布局和老百姓的根本利益。药品是关系到人们身体健康的特殊商品,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要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这两者是相互依存的关系,也是依法审批的法律依据,作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对医院开办药品批发公司所可能带来对医疗事业、医药产业全局影响进行全面审视,目前批准的药品批发公司已经很多,再批准医院办药品批发公司不仅是重复建设,加剧了布局的不合理,而且对百姓来说,不会因为医院自办而受益。浙江省卫生厅的专家分析说,医院自办药品批发公司其真实目的是在医药销售的"蛋糕"里继续保持利益的垄断性。出于利益争夺的心态,自己的批发公司在药品招标中自然要选择利润越高的药品入院,患者使用高档药、贵药就会大大增加,此举违反了国家通过药品招标遏制药价的初衷。

      据了解,台州医院开办的"恩泽"药品批发公司不到一年已销售药品超亿元,销售量直逼台州医药批发的第一把交椅。针对医院自办药品批发公司是医改新尝试还是背离医改方向的争论,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人员认为,根据国家药品管理法规定,医院只要达到了相应条件,药品监督部门没有理由不批。但浙江省政府的态度明确,认为弊多利少,不符合医药分家的医改大方向,不利于医院改革,更不利于形成竞争的医疗市场局面,应该制止。

      一些专家还提出,对6家已批出的医院自办医药公司,应当要求它们与医院彻底脱钩,确保在国家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下一视同仁。(谢云挺、和苗)
  • 具有肾毒性的西药和中药

    2006-06-19 21:06:25 问药

    肾功能是体内药物代谢和排泄的重要器官。由于各种中、西药物的滥用,引起急、慢性肾损害的病例日益增多。在原有肾脏病的患者及老年人群中发生率更高。因此,临床医生及患者都应提高对药物性肾损害的认识。这里先谈谈哪些西药有明显的肾毒性,用药最好检测肾功能。
         ⒈抗生素类:四环素族(含四环素、土霉素、金霉素等)、呋喃类(含呋喃旦丁、呋喃西林等)、磺胺类、头孢噻啶(先锋II)、萘啶酸、吡哌酸、诺氟沙星、链霉素、妥布霉素、头孢噻吩(先锋I)、头孢唑啉(先锋V)、羧苄青霉素、多粘菌素类、青霉素G、氨苄西林、头孢氨苄(先锋IV)、头孢拉啶(先锋VI)、林可霉素、克林霉素、立克菌星、两性霉素B等。
         ⒉非类固醇抗炎镇痛药:消炎痛、布洛芬、保泰松、炎痛喜康、阿司匹林、复方阿司匹林(APC)、非那西汀、安替比林、氨基比林、扑热息痛及甲氧萘酸等。
         ⒊肿瘤化疗药:顺铂、甲胺蝶吟、光辉霉毒、丝裂霉素-C、亚硝基脲类、5-氟尿嘧啶等。
         ⒋抗癫痫药:三甲双酮、苯妥因钠等。
         ⒌麻醉剂:乙醚、甲氧氟烷等。
         ⒍金属及络合剂:青霉胺、依他酸盐等。
         ⒎各种血管造影剂。
         ⒏其它:环孢素A、西咪替丁、别嘌呤醇、甘露醇、海洛因、低分子右旋糖酐等。

    国内报道具有肾毒性的中药种类较多,比较常见的有:雷公藤、山慈姑、关木通、牵牛子、苍耳子、罂粟壳、草乌、使君子等。其中以雷公藤引起的肾损害最多,其次有关木通及一些中成药制剂。 
    凡是用药后出现以下泌尿系表现者,应高度怀疑药物引起肾损害的可能:
    ①少尿或无尿;
    ②蛋白尿和管型尿;
    国内报道具有肾毒性的中药种类较多,比较常见的有:雷公藤、山慈姑、关木通、牵牛子、苍耳子、罂粟壳、草乌、使君子等。其中以雷公藤引起的肾损害最多,其次有关木通及一些中成药制剂。 
    凡是用药后出现以下泌尿系表现者,应高度怀疑药物引起肾损害的可能:
    ①少尿或无尿;
    ②蛋白尿和管型尿;
    ③血尿;
    ④结晶尿;
    ⑤不明原因水肿;
    ⑥不明原因高血压等。尿酶增高和肾小管性蛋白尿是诊断药物性肾损害的早期敏感指标。
    药物性肾损害的防治原则:
    ①避免长期应用肾毒性药物;
    ②婴幼儿及老人使用肾毒性药物时应特别慎重;
    ③科学用药,每个人应做到有病找正规医疗机构的医生,而不是找江湖游医;吃药遵医嘱,不要擅自用药或加减药量;
    ④用药时注意观察有无上述不良反应,一旦发生,应立即到正规医院医治。③血尿;
    ④结晶尿;
    ⑤不明原因水肿;
    ⑥不明原因高血压等。尿酶增高和肾小管性蛋白尿是诊断药物性肾损害的早期敏感指标。
    药物性肾损害的防治原则:
    ①避免长期应用肾毒性药物;
    ②婴幼儿及老人使用肾毒性药物时应特别慎重;
    ③科学用药,每个人应做到有病找正规医疗机构的医生,而不是找江湖游医;吃药遵医嘱,不要擅自用药或加减药量;
    ④用药时注意观察有无上述不良反应,一旦发生,应立即到正规医院医治。

    http://www.tzda.gov.cn/bbs/showthread.asp?threadid=178

    http://www.tzda.gov.cn/bbs/showthread.asp?threadid=177

  • 走出是药三分毒误区

    2006-06-14 11:53:34 问药
    如能科学地、辨证地用药,可以避免很多错服药物的情况,同时也把药物的毒副作用降到最低,所以人们不必对药物产生畏惧,应走出“是药三分毒”这个误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