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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27日 北京商报 据悉,正在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删除了国家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实行监管码制度的规定。这就是说,反垄断法第一案——几家防伪技术公司赶在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第一天,状告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由一家公司经营电子监管码业务涉嫌行政垄断的官司理论上已不用再打下去。
从去年年底质检总局下文要求69种产品(大部分是食品)必须贴着电子监... -
同志们:
刚才贾部长宣布了新的人事决定,我表示坚决拥护。在来报到之前,我和省局的几位同志到各地转了转,也与基层的一些干部聊了聊,感觉到现在的整个工商系统,上上下下弥漫着一股邪气,笼罩着一团乌烟瘴气;基层同志们的心头充斥着太多的怒气和怨气!很多人甚至为自己是一名工商干部而感到耻辱!有的还含泪问我,干工商为何干得如此辛酸、如此窝囊!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状况?在座的你们有没有想过?难道跟自己一点关系都没有?一点责任都没有?
好端端的一... -
新华社北京8月1日电(记者王思海)北京市药监局对龙芪溶栓胶囊、心脑静片、复方海蛇胶囊、痛风安、大宅门牌偏瘫复原丸、补益强心片、颅痛宁颗粒7个广告严重违规的药品采取强制行政措施,停止其在北京市的销售行为。
记者1日从北京市药监局获悉,这7种药品广告的主要违规行为包括擅自扩大药品适应症和功能主治范围、绝对化夸大疗效等。其中,“偏瘫复原丸”成为河北安国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二个因为在北京市发布违法药品广告而被停止销售的药品。
据了解,北京市药监局同时向有关省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出撤销以上药品的广告批准文号的建议函,并移送工商行政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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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一王姓消费者从芜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顺利领取了25元购买到假药的先行退付款。这是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社会公开承诺“买假药先行退款”以来,产生的第一例先行退付款。
今年5月21日,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在全国率先向社会公开承诺,消费者凡在安徽省境内具有合法资质的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购买了假劣药品,可在1个月内携带所购药品票据、病历原件及其复印件、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向购药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经查实后,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向消费者先行退付购药款。
7月15日,芜湖市一名姓王的消费者在该市中山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花25元买了1瓶新加坡新日制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天蚕镇痛片”(批号:875027)。由于该品种该批号药品经检验发现擅自添加了西药“双氯芬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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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局成立以来,我国的药品研究、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秩序都有了显著的改善,特别是实施GMP、GSP认证后,我国药品生产经营管理水平更是有了质的飞跃,药品质量逐年提高。最近国家局个别高官出了问题,这对于药监部门形象是一个很大的损害。但决不能因为国家局个别领导的错误,就否定全国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者几年来所付出的艰苦努力和取得的成绩,更不能全盘否认当前药品监管思路和体制,甚至出现要拆分药监机构的传言。
在这场国家局的风波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背了很多黑锅,甚至被媒体牵着鼻子走。对新闻媒体指责的群众看病难看病贵、药品价格、药品广告、食品安全、商业贿赂等问题一古脑全扣在了药监部门的头上。而国家局高层总是显得很被动,全体仿佛得了失语症,甚至也不作解释。药监局的高层官员要敢于讲真话,药监部门背黑锅只能造成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误解,给高层的决策造成误导,如果是这样的话,就真正成了千古罪... -
药品商品名无过 滥用商品名有害
────“一药多名”的是是非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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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经管部经理 严戈
笔者多年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现从笔者经历的一起案件谈起,“甲公司与乙公司因债务纠纷,甲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乙公司还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乙公司虽已应诉,但却发现乙公司不能出示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向工商管理部门查询,乙公司早因未办理工商年检手续,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法院认为乙公司早已吊销营业执照,乙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已丧失。法院便告之原告甲公司自行撤诉,否则,法院将裁定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甲公司本着撤诉能退回部分诉讼费,遂申请撤诉。”这样,由于本案当事人因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债权人的权益无法通过司法途径救济,势必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类似本案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较为普遍,主要是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很多人认为,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自吊销之日起公司便不复存在,企业法人资格消灭。据此,法院已受理的此类债务纠纷,因债务人被吊销营业执照而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或终结诉讼,尚未受理的,不予受理。上述认为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法人资格消灭,对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极为不利,不利于建立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不利于市场交易的安全,势必助长那些不法企业,在大量举债、偿还无望的情况下,故意采取不参加年检等违反企业登记管理的行为,迫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进而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笔者认为,为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建立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应正确理解吊销营业执照和公司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企业法人资格并未消灭,不能将吊销营业执照和公司注销混淆。那种认为公司吊销营业执照,其企业法人资格立即消灭的理论是欠妥的,值得商榷的。下面笔者简要地谈谈公司吊销营业执照和公司注销问题。
《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设立登记,并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即告成立”。同时该条例第38条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法人自经登记主管机关注册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至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后其法人资格终止。在我国,工商管理机关负责对企业的登记和监督。公司的营业执照是工商管理机关签发的公司注册登记的法定证书,营业执照就其字面而言,本应指企业获得营业许可、具有营业资格的证书。目前我国工商管理机关签发的执照有两种,一种是向企业法人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另一种是向非法人企业和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颁发的《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除表明企业的营业资格外,同时也表明其法人的资格,它是两种资格集于一体的执照。而《营业执照》则只表明企业的营业资格,并不直接涉及企业的法人资格问题。公司是否具有法人资格的直接表现形式就是是否拥有合法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吊销营业执照是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公司登记管理机关对公司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例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8条规定:“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该条规定对公司不参加年检,经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参加年检仍不接受年检的,公司登记机关将对其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后果是取消企业的营业资格,还是连同企业的法人资格一并取消?笔者认为,吊销是永远终止公司从事经营的资格。吊销营业执照的目的在于停止公司的经营活动。吊销营业执照,是公司登记机关追究公司的行政责任,其并没有解决公司的民事责任债权债务问题。要了结公司的债权债务问题就要进行公司清算。法人资格就是公司清算必要的主体条件。因此,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其法人资格依然存在,只有在企业清算组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之后,其法人资格才丧失。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属于清算中的法人(即清算法人),是有特定范围内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清算期间,可以进行与清算事务相关和必要的民事行为,而清算组则是清算中的公司法定代表机关,具有对内执行清算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权利和职责。因此,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后果应是取消公司的经营资格,而不应同时将其法人资格取消,公司法人资格的消灭必须以公司清算完结并办理注销登记为条件。对于领取《营业执照》的非法人企业和法人的分支机构,由于其本身就没有法人资格,吊销营业执照终止其经营资格后,其民事责任由其开办机构承担。债权人可直接起诉其开办机构。而对于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公司,由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将其营业资格与法人资格集于一体,在吊销营业执照的同时,不能将两种资格都取消,其法人资格仍然存在,否则不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综上,笔者认为,吊销营业执照,是公司登记机关依其职权对公司做出的一种行政处罚。其法律后果是,公司的经营资格被强行剥夺,从而丧失了其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能力,最终将导致企业法人消灭。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并不等于企业法人立即消灭,企业法人仅是停止清算范围外的一切活动。吊销营业执照是公司登记机关的一种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公司注销是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终止的登记程序,公司的成立和终止都必须办理相应的工商登记并以此作为生效的要件和标志,公司的成立以设立登记为要件,公司的终止则以注销登记为要件。《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公司注销的法律后果是公司的法人资格消灭。申请公司注销,公司清算是其前提条件,是必经程序。《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7条“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三)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的规定,要求公司申请注销前应进行公司清算。任何公司未经清算,未对债务做出清偿,并对其现存的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务做出合法的了结之前,是不可能终止的,因此公司终止比公司成立要复杂得多。实践中,很多投资者(股东)只注重办理公司的成立登记手续,而忽视办理公司终止的手续,即是因为公司终止的程序太复杂,有的公司因各种原因可能要历经几年的时间才能完成公司的清算,实现公司的终止。《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不仅有对公司出资的义务,对公司进行清算也是股东的法定义务(破产清算除外)。公司注销是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进行监督管理的行政行为,笔者认为该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以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条件,行使职权而做出的,是一种应申请的行政行为。即公司登记机关没有公司清算组织的申请,公司登记机关不能主动注销公司,使公司终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等,(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的规定,也说明了公司注销应当由公司清算组织在清算结束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主动申请。如果公司登记机关未经申请,主动将公司注销,将是十分危险的。因为在公司的债权债务尚未了结,甚至尚未进行清算,就终结其生命致其丧失法人资格,市场交易安全不能保证,债权人的权益得不到保护,也不利于建立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实践中,有的工商管理部门在吊销营业执照后,将公司自然注销,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欠妥。
以上,简要地论述了吊销营业执照和公司注销。笔者认为吊销营业执照是一种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其法律后果是终止公司的经营资格,其法人资格并未丧失,仍能起诉应诉。公司注销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公司注销的法律后果是终止公司的法人资格,公司注销的前提条件是公司进行清算程序。吊销营业执照与公司注销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淆。最高人民法院已认识到,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企业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诉讼问题认识不一,专门就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诉讼问题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明确的处理意见,本文开头所提到的案例,按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法院是可以受理和审理的,债权人的利益是能够得到维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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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昨日,云浮市纪委、监察局对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不公、处理不当的行为进行通报,及时制止该部门在理据不够充分的情况下对一家综合店作出432万元的处罚。此案得到省药监局高度重视并及时作出人事调整,将相关责任人员调离执法的岗位。
清补凉店两次被查出药品,药监局开432万元天价罚款
位于云浮市城区的云城恩记综合店,是一间60平方米、经营清补凉和其他食品的小商店,由店主麦某恩及其儿子麦某多两人负责打理。
2004年6月23日,市药监局执法人员对恩记综合店的铺面和仓库进行检查,发现该店有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鹿茸片、高丽参等,而当事人又无法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以其涉嫌无证经营查封并没收药品,货值8163.15元。后又于2004年7月30日对恩记综合店处以没收药品货值3倍的罚款,共计24489.45元。
2005年7月7日,该局稽查分局16名执法人员再次对恩记综合店和四个仓库进行检查,查封并没收该店和仓库里的高丽参、鹿茸片、盒装阿胶、建曲、罂粟壳和5ml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等物品73种,其中,药食同源物品14种,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26种,药品类33种,并查封2001年以来的账本13本,随后再次以涉嫌无证经营为由,于2005年10月28日作出行政处罚。除货值18404.25元的销售药品和货值24.24元医疗器械被没收外,事主还要缴交4327725.5元(违法经营所得1427639元,违法药品货值和违法经营药品所得2倍的罚款计2892086.50元)的罚款。
该市药监局认为该案涉及违法经营药品金额较大,将案件移交给云浮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于2005年11月5日受理此案,并以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2005年11月11日将事主麦某恩“刑事拘留”。2005年12月4日,麦由其亲属以人身担保形式保释,取保候审。
当事人不服处罚写信上访,联合调查组发现执法不公
尽管432万元的天价罚款令人咋舌,但作为行政执法部门的云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开始坚持认为作出的处罚是合法的。
而当事人麦某恩对违法经营药品感到后悔,表示愿意依法依规接受处罚,但同时认为,被没收的物品很多都是保健品、清补凉汤料,这些物品没有超出商店的经营范围,而432万元的处罚计算也不合理,难以接受,于是多次向市有关部门和市领导反映情况。
2005年12月2日,云浮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郑利平接到由市信访局呈送的群众来信,即意识到执法部门所为与市委、市政府一直倡导的依法行政、反行政性垄断、创造公平竞争环境等做法背道而驰,即指示指示有关部门要查清该事件的来龙去脉。
随后,由该市纪委监察局、市纠风办、市信访局、市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等单位组成联合调查组即深入调查。
联合调查组经调查后认为,市药监局对违法经营药品、医疗器械进行监督执法是法律赋予的职能,是正常的工作业务,应予支持,而且恩记综合店也有确有违法经营的情况。但同时发现,执法部门对恩记综合店违法经营作出行政处罚处以4327725.5元罚款理据不够充分。
云浮市药监局最终撤销原行政处罚,直接责任人被免职
最终,联合调查组认为市药监局在此案的查处中,执法不公,处罚不当,是一起严重违法行政处罚行为。
对于此案,省药监局十分重视,于2006年2月23日派出纪检组长到云浮了解案件调查情况。
2006年2月26日,云浮市药监局撤销原来432多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于3月2日免去稽查分局林某某的局长之职。4月7日,省药监局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云浮市药监局主要领导作出了降职调整的决定。与此同时,云浮市公安局对有关责任人员也进行了岗位调整。
5月25日,云浮市药监局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核定恩记综合店违法经营数额后,予以总额为56552元的行政处罚。事主麦某多对重新作出的处罚表示服从,并于5月29日缴纳了罚款。
近日,云浮市纪委、监察局就此事向全市通报,要求全市执法部门以此为鉴,吸取教训,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创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
调查焦点
1 无证经营?调查结果:缺乏法据支撑
调查组认为,药食同源类和可用于保健品的药品,经营清补凉的食品店只要领取由卫生监督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即可经营。因此,恩记综合店所经营的食品、保健品大部分是合法经营的。而市药监局2004年7月30日和2005年10月28日对恩记综合店的行政处罚,把可用于清补凉的物品全部作为药品没收处理,并认定恩记综合店为无证经营,缺乏法据支撑。
2 1427639元违法收入?调查结果:药监局没有逐项核实
同时,该市药监局对2001年1月以来的销售物品所得当作违法经营作出行政处罚,也不合理。调查组经查阅恩记综合店13本账本,发现有些记录仅有人名、金额,有些只有金额无人名,大部分销售的物品的名称不详细,市药监局在作出行政处罚时,没有逐项核实,就笼统确认1427639元都是违法经营收入。
3 店主被刑事拘留?调查结果:公安局盲信药监局
而该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只按照市药监局提供的该案件卷宗、13本销售商品记录的账本就认同140多万元是非法经营药品额,在未经查实的情况下,对当事人麦某恩进行刑事拘留。
4 一事罚款两次?调查结果:存在一事多罚的事实
调查组还发现,市药监局分别于2004年7月30日和2005年10月28日两次处罚同一违法行为,存在一事多罚的事实,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
采写:南方日报记者谭仕龙通讯员晓谏记者太可恶,改日再详述
